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彭晴雅)過去,不定期合同中當事人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行使,比如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現在,《民法典》在合同解除一般規定中新增一條:“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一般規定適用于所有合同,統一了不定期合同的法律適用。
【案例】
3年前,李某在岳陽某公司購買兩個商鋪,該公司口頭承諾連續返租,被告就房屋租賃沒有形成書面的租賃合同。1年前,某公司支付完租金后,提前通知與李某協商解除合同,但是李某拒絕溝通,于是某公司通過郵政專遞形式,向李某郵寄了《關于解除租賃合同的通知》,中國郵政郵件物流查詢系統顯示該份郵件已妥投。李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繼續支付租金。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李某與某公司之間成立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某公司作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一方的當事人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雙方的不定期租賃合同自該公司發出的《關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李某之日解除,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原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解除合同情形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解除權行使方式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租賃合同任意解除權的規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讀】
賦予任意解除“權利”也設定解除程序“義務”
民法典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新增了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該條中所說的不定期,是指合同約束力持續時間不定,而非履行期限不定。另外,在明確規定任意解除權外,還設定了解除方式上的義務,即解除權應當通知對方,并且是在合理的期限之前,指在保護相對方在合同存續時間內的信賴利益,為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做好準備。
案例中,不定期租賃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隨時解除合同,只不過出租人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老李和某公司均可隨時終止合同,某公司提前通知李某協商合同,已經給李某解除合同的準備及緩沖時間,但是李某拒絕溝通后,某公司才通過郵政專遞的形式向原告郵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該郵件已妥投,可以推斷老李已收到該公司郵寄的《關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老李抗辯其未收到任何郵件,但卻未舉出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因此老李的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五條(解除權行使方式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以雙方的不定期租賃合同自被告發出的《關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老李之日解除,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因此,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應當注意:第一,債務的持續履合同的效力期限未定,第二,應當提前通知。民法典此次新增的規定,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也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矛盾糾紛的難點和痛點。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